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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4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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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 貼 人 秘書
消息標題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、第56條、第95條之1,業經勞動部103年4月10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28號令修正發布施行
內  容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、第56條、第95條之1,業經勞動部103年4月10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28號令修正發布施行


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
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發布施行

第四十三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、解散、撤銷、廢止、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,
      未能為被保險人、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,被保險
      人、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。
     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、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
      保險給付時,得由被保險人、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。

第五十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,應備下列書件:
      一、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      二、醫院、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
        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。
     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,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。

第九十五條之一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,得以
        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繼承
        人戶口名簿影本代之。